火范文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乌、科、唐、恰审判处

乌、科、唐、恰审判处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、科布多、唐努乌梁海、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,相当于地方审判厅。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。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。各地审判处设处长一人,由镇抚使咨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任命,兼充第一庭庭长;下设审理员、学习审理员一至二人(分掌民事庭和刑事庭的审判)检事员、学习检事员各一人(执行检察事务),此外并有书记官、承发吏、检验吏等。各审判处审理案件,一般一审案件由处长或审理员独任审判,但第二审案件或重大的第一审案件得开合议庭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司勋下大夫

    官名。北周置。夏官府司勋司次官,佐司勋中大夫掌六勋之赏,以酬其功。正四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参见“司勋中大夫”。

  • 临时执政府医务处

   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府的内部机构。掌府内医疗之事,职官设置不详。

  • 右折冲都尉

    官名。辽朝置,为南面官。加官,无实职。《辽史·仪卫志》:“左右诸折冲二十一人。”

  • 水官吏

    春秋时齐国所设治水官府的官吏。《管子·度地》: “管子对曰:‘请除王害之说,以水为始。请置水官,令习水者为吏、大夫、大夫佐各一人”; “后常令水官吏与都匠因三老、里有司、伍长察行之。’”

  • 南京工部

    官署名。明永乐(1403—1424)迁都北京后,于南京留置,设尚书一人,右侍郎一人,其属,司务厅,司务一人。营缮、虞衡、都水、屯田四清吏司,各郎中一人,营缮、都水二司各员外郎一人,后革都水司员外郎,营

  • 三辅

    官名合称。①西汉京畿地区三个地方行政长官——京兆尹、左冯翊、右扶风的合称,有时亦用以指他们所管理的京畿地区。在西汉时权任甚重,东汉以后虽名称未改,但位秩已减。②十六国前燕慕容儁以慕容恪为辅国将军、慕容

  • 民部

    官署名。十六国后凉、后燕均置,设尚书为长官。麴氏高昌国置为八部之一,设长史、司马为正、副长官。西魏文帝大统十二年 (546)改尚书三十六曹为十二部,此为十二部之一,隶尚书省,设郎中为长官,或说亦置尚书

  • 主食

    官名。唐朝殿中省尚食局置十六员,流外三品,侍奉皇宫膳食; 太子左春坊典膳局置六员,流外四品,侍奉东宫膳食。流外官名。唐于殿中省尚食局置十六人,左春坊典膳局置六人,为流外三至四品官,掌膳食之事,掌率主膳

  • 四行

    汉朝选拔、考核官吏的制度。因分质朴、敦厚、逊让、有行四种科目,故名。此制始于元帝永光元年(前43),时下诏丞相、御史举质朴、敦厚、逊让、有行者,光禄每年以此科目考核郎及从官。东汉时科目有所不同。《后汉

  • 储备科

    官署名。清末海军部军储司所属三科之一。原属筹办海军事务处参赞厅庶务司。宣统二年(1910),改属军储司。同年,随司併入海军部。掌经办海军粮食,服装、器具及其它军用品的采办、保存、分发事。置科长、科员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