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曹清吏司员外郎
官名。明永乐元年(1403)置。见“刑曹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明永乐元年(1403)置。见“刑曹清吏司”。
清朝各部书办之俗称。清朝“各部书办”的省称。其职务是按司官命令办理例行文书事务,类似古代的胥吏,不在官制内。清朝末年新设的各部设有书办。
吏名,汉置,为郡县小吏,给事门下,故称门下小史;位在门下干之下。《后汉书·百官五·州郡》:“閤下及诸曹各有书佐,干主文书。”注:“《汉官》曰:书佐五十人,循行二百三十人,干、小史二百三十一人。”
官名。辽朝北面官,灯烛局官员,掌御帐灯烛等事。宫廷给使名。辽置,属灯烛局。见“著帐局”。
东宫官职。《梁书·徐勉传》: “频表解宫职,优诏不许。”时勉任太子詹事。
使职名。唐代宗永泰二年(766)以刘晏为东都京畿、河南、淮南、江南东西道、湖南、荆南、山南东道常平、转运、铸钱、盐铁等使; 以第五琦为京畿、关内、河东、剑南西道常平、转运、铸钱、盐铁等使。大历五年(7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周书·窦炽传》: “长广王建明元年(530),(窦炽)加武厉将军。”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职员令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,皆未载。
官署名。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。额设经承一人。
官名。东汉、三国魏、北魏置,为河南尹属官。汉秩六百石,魏七品。北魏亦称“河南郡丞”。参见该条。官名,东汉置,为河南尹之副,佐尹主京都、典兵禁,行县劝农桑、审囚徒,振救困乏等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四·河南尹
选拔律师的考试。北洋政府时期始有此制,依照民国六年(公元1917年)十月十八日公布的《律师考试令》的规定,律师考试与司法官考试合并举行,典试委员亦由司法官典试委员兼任。考试分甄录试和大试,与司法官考试
旧指皇帝颁布的诏令。如圣谕、谕旨、上谕等。清代凡皇帝主动发布的指示性命令称谕,根据臣工的请示报告而发布的答复性指示称旨。参见“上谕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