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范文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吏部尚书

吏部尚书

官名。东汉置吏曹尚书,一说名吏部曹尚书,后改名选部尚书。三国魏改选部尚书置,为尚书台(省)吏部曹长官,三品。两晋南北朝沿置,位居列曹尚书之上,晋、宋三品,梁十四班,陈三品、中二千石; 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二品下,二十三年改三品,北齐三品。主管官吏铨选考课奖惩,其实权甚或过于尚书仆射。然重要官职的任免须与诸执政大臣合议,由皇帝、宰相裁定,亦常命尚书仆射领吏部事务或任命大臣参掌选事以分其权任。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二年(458)故置二尚书以轻其任,寻复置一员。西魏末、北周改置吏部中大夫,属夏官府。隋、唐复为尚书省六部长官之首,正三品,与二侍郎分掌六品以下文官选授、勋封、考课之政,称为三铨。唐高宗、武则天、玄宗时曾随本部先后改名司列太常伯、天官尚书、文部尚书,寻各复旧。因其地位尊荣,多由宰相兼任或为外官带职,常不治部务。北宋初为三品寄禄官,表示品级俸禄,不预本部公务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始成为职事官,从二品,掌文武二选,奉行其制命。百官选授、封爵、功赏、考课之事,由诸司分掌,而由尚书汇总验实裁定,若有疑不能决,大事禀议于尚书省。设左、右选,各置郎中、员外郎。详见“尚书右选”、“尚书左选”。辽朝为南面朝官。西夏亦置。金初与尚书省左、右司通署,熙宗天眷三年(1140)始分置,正三品。元初员额一至七人不等,后定置三员,隶中书省,正三品。明初置一或二员,洪武十三年(1380)定置一员。时罢中书省,遂直达皇帝。《明史·职官一》: “掌天下官吏选授、封勋、考课之政令,以甄别人才,赞天子治。盖古冢宰之职,视五部为特重”,“表率百僚,进退庶官,铨衡重地,其礼数殊异,无与并者。”初班位序内阁大学士上,弘治六年(1493)以后始列其下。景泰(1450)中,设二尚书,天顺(1457—1464)初复置一员。明初止三品,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,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正一品,永乐(1403—1424)复改正二品。清朝顺治元年(1644)改承政置,满、汉各一员,职权较明为轻。初满员正一品,汉员正二品,顺治十六年改皆正二品,康熙六年(1677)复旧,九年复皆为正二品,雍正八年(1730)皆从一品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减为一员,宣统三年(1911)废。


官名,东汉置,掌选举和祠祀事。东汉光武帝改常侍曹为吏曹,也称吏部曹,其长官称尚书,属官有郎。灵帝时改称选部尚书,三国魏、蜀沿置。魏又改选部尚书为吏部尚书,后世多沿置。唐朝为正三品,掌文选、勋封、考课之政令。参看《后汉书·百官三·常侍曹注》、《晋书·职官志》、《新唐书·百官一·吏部》及“吏部曹”条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军师将军

    官名。东汉初曾置。《后汉书·邓禹传》:“左于为军师将军。”东汉末、三国蜀诸葛亮为之,权势极重。十六国前凉、前秦,南朝梁、陈等用作武官名号。梁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九班,陈四品、秩

  • 待质所

    清末设立的未决监。是拘留未判决或判决未定的被告人的场所,《大清监狱律草案》中称之为“留置所”。

  • 讨寇将军

    官名。三国魏、蜀皆置,统兵出征或作为太守等地方长官的加官。魏、晋、南朝宋皆八品(一说魏为五品)。北魏沿置,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七品中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为七品,隋初列为散号将军,降为从八品上

  • 侨工事务局

    官署名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,北洋政府于民国六年(公元1917年)八月十四日对德、奥宣战,并着手召募和派遣大批华工赴欧,九月间成立侨工事务局,掌理侨工的召募和保护事项,设局长一人,委员六人,由国务总理在

  • 成安郎

    官名。宋徽宗政和二年(1112)改军器库副使置,为医官阶官,从七品。金朝为正七品下阶太医官。元朝为正六品太医散官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太医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(二)十五阶。正七品下,称成安郎。

  • 春官副正

    官名。唐朝秘书省司天台五官副正之一,肃宗乾元元年(758)置,一员,正六品上。为春官正副贰。

  • 曹济都巡河官

    河防官。金朝属都水监。管辖定陶、济北、寒山、金山四埽。人选由都水监廉举,领有埽兵约二千人。

  • 巡视五城御史

    见“巡城御史”。官名。明清皆置,清代满汉各一人,掌绥靖地方,剔除奸弊。见《明史·职官二·都察院·十三道监察御史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都察院·左都御史》。

  • 赐几杖不朝

    君主给予臣下的荣誉待遇。《汉书·武帝纪》记元朔二年(公元前127年)“赐淮南王、菑川王几杖,毋朝。”颜师古注: “安、志皆武帝诸父列也。”

  • 殿前副都指挥使

    官名。五代后周始置,宋朝不置殿前都点检后,为统兵官之一,位殿前都指挥使下、殿前都虞候上,以刺史以上充,徽宗政和(1114)定其位在正任承宣使上。武官名。宋置,见“殿前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