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督学院
官名。清雍正四年,改督学为提督学院,每省一人,掌本省学校政令等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督学政》。
官名。清雍正四年,改督学为提督学院,每省一人,掌本省学校政令等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督学政》。
官名。晋代设置,见“板行参军”。
东宫武官名。北齐置,见“左右卫坊率”。
文书名。清朝高级官衙间相互行文时使用的平行文书。如在京部院衙门之间、各部院与各省总督、巡抚、将军、都统之间、总督与巡抚之间等相互行文时均用之,文武衙门之间,如督抚与提督、巡抚与总兵、布按二司与参将、游
官名。汉朝置,郡府属吏。本名督邮书掾(或谓督邮曹掾),省称督邮掾、督邮。主要职掌除督送邮书外,又代表郡守督察诸县、宣达教令,兼及案击盗贼,点录囚徒,催缴租赋等。守相自辟,秩六百石,其权甚重,有“督邮功
官名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设于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与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,掌襄理试务。
官署名。北齐太常寺置,掌医药等事,有令、丞。隋朝令二员、丞一员,又有主药二员、医师二百员、药园师二员,医博士二员、助教二员、按摩博士二员、祝禁博士二员; 炀帝大业三年(607) 又置医监五员、正十员。
官名。清末巡警部警学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设,一人,正五品。掌司事。三十二年,警学司撤归民政部,遂废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员额一人,为司法院的长官,其职权有四:一、综理全院事务,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;二、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;三、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,认为有必要时,得出
官署名。明洪武十七年(1384)始置,为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。设令一人,正七品,丞一人,从七品。二十八年改设太监一人,正四品,左、右少监各一人,从四品,左、右监丞各一人,正五品,典簿一人,正六品,又设长
官名。明朝殿庭仪礼司长官。洪武九年(1376)置。为一人,正七品,十三年,改司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