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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职

官制用语。指不由吏部正式任命,而由地方军政长官自行选用的官职。南北朝时,还常作为授予年老军人或平民的虚衔。《北齐书·废帝纪》: “诏九州军人年七十已上授以板职。”参见“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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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品节

    周朝官吏品位等级的规定。《礼记·檀弓下》:“品节斯,斯之谓礼。”孔颖达疏: “品,阶格也; 节,制断也。”

  • 军器坊详稳司

    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,掌军器坊兵马之事。置详稳、都监等职。

  • 三司常平案

   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,为度支八案之一。掌诸州平籴。大中祥符七年(公元1014年),置主吏七人。

  • 州都指挥使

    武官名。五代时诸州均置都指挥使以掌守城之兵,以诸州名冠于指挥使之上,如定州都指挥使即领定州之兵;在京师者称为在京都指挥使。

  • 立法院副院长

    官名。国民党政府立法院设置,员额一人,为立法院的副长官,参见“立法院”。

  • 下府

    府的等级之一。宋制下府在辅、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中下六等之下,为第七等。金明两代的府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明制下府为粮十万石以下的府。参见“望”。

  • 太子典设郎

    官名。见“典设郎”。

  • 副孔目

    即“副孔目官”。

  • 右台

    官署名。右御史台、右肃政台省称。见“右御史台”“右肃政台”。官署名。唐代武则天光宅元年分御史台为左右二台,左台知百司,监军旅;右台察州县,省风俗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三·御史台》注。

  • 训方中士、下士

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夏官之属有训方氏中士四人,掌教导四方之民。北周依其制置训方中士,正二命;训方下士,正一命。属夏官府职方中大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