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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使署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隶属于监察院。监察院成立之初,为行使对于地方的监察权,划分全国为十四监察区,民国二十三年(公元1934年)改划为十六个监察区。但各区监察使多未派任。至民国二十四年(公元1935年)五月,江苏、皖赣、湘鄂、冀、闽浙、鲁豫、甘宁青等七区监察使署首先成立。此后续有增设。至民国三十五年(公元1946年)八月抗战胜利,重新划定全国为十九监察区,除热河察哈尔绥远、吉林松江合江、黑龙江嫩江兴安、西藏、蒙古五监察区外,其余江苏、安徽江西、湖南湖北、浙江、福建台湾、云南贵州、四川西康、广东广西、河南山东、河北、山西陕西,甘肃宁夏青海、新疆十四监察区均设立监察使署。监察使署直隶于监察院,以监察使为主官,掌巡行监察,行使弹劾权。署内设秘书室及总务、调查两科。设秘书二至三人,科长二人,科员四至六人,调查员四至六人,助理员六至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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