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范文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巴兰托惯例

巴兰托惯例

哈萨克族历史上氏族复仇的一种遗风。“巴兰托”指驱赶牲畜。即氏族或个人间为争夺牧场或索还赔偿,彼此不断地驱走他人牲畜而发生冲突。最初是按法官判决或长老命令进行。如据※《头克汗法典》第29片断规定:“如果被判人不执行法官的判决,或阿吾勒长老有意避开审议案件,因而保护犯罪的人,则原告取得这样的权利,在得到长老的许可后,执行巴兰托,即带着亲属或近邻去到被告的阿吾勒那里秘密将牲口带到自己家中。可是在回家时他必须将此事报告给自己的长老,并保证酬劳的总额与讼诉费的总额相称。“《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(此指哈萨克)人法规》第142、143条也规定:“如有人对无罪的人实行巴兰托,须赔全巴兰托。如有人为了赔偿,实行巴兰托赶走多于应得的牲口,则多余部分应退还”。但到后来,只要犯罪人坚决拒绝满足原告,就可实行巴兰托。继而,凡受到奇耻大辱、被抢劫或不满现状的聚集一批骑手,前往仇敌处,攻击其住所,并将畜群赶走,而受攻击者也尽量设法报复。如此往返,参加人数不断增加,规模越来越大,往往造成氏族部落间的械斗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此惯例已废除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木工院

    西夏官署名。掌国家木工制作和工匠作坊管理事务。夏仁宗时期已有设置。仁宗天盛时期(1149—1169)制订的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五品,属末等司。

  • 若忽州

    渤海国早期所置州名。《续日本纪》载,渤海第三世王大钦茂于大兴二年(739,一作三年)致日本圣武天皇书中,有“仍差若忽州都督胥要德”云云,是渤海早期已有此州之设。《新唐书·渤海传》所载62州名中无其名,

  • 佛满洲

    清代满族两大部分之一的别称,又称旧满洲、陈满洲。清代满洲分作“佛满洲”与“伊彻满洲”两种。“佛”,满语意为“旧”,“伊彻”意为“新”。主要成员为满族入关前加入八旗,属于建州女真与扈伦四部的海西女真,即

  • 兀鲁思别吉

    组合词ulusbigi音译。 “兀鲁思”(ulus),蒙古语,原意为“百姓”、“大众”,后引伸为“国家”和“领民”、“领地”。“别吉”(bigi~begi),蒙古语意为“公主”,蒙、元皇室及诸王之女称

  • 吴内格巴克什

    ? —1635后金将领。蒙古正白旗人。初率妻子归附努尔哈赤。明万历四十一年(1613),从征乌喇部,以功授三等副将世职。天命十一年(1626),从征明,攻宁远,未下,奉命击觉华岛,败之。以性聪敏,兼通

  • 兜楼储

    即“呼兰若尸逐就单于”(1392页)。

  • 强巴都丹

    清代西藏喇嘛噶伦。藏族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),任商卓特巴,为其师萨玛第巴克什立传。五十六年(1791),授札萨克喇嘛印,经达赖喇嘛提名,被任命为噶伦,陪同清廷官员查抄羊八井沙玛尔巴红帽派寺院。五十

  • 龟林都督府

    唐代在回纥地区建立的羁縻机构。※“六府七州”之一府。位于今土拉河上游、肯特山西麓。以同罗等部配合唐军灭薛延陀汗国,于唐太宗贞观二十一年(647)置,以同罗大首领时健啜为右领军大将军、都督。隶燕然都护府

  • 渠帅

    旧时统治者对各族部落首领的称谓。《后汉书·乌桓鲜卑列传》: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五年(公元49),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等922人附汉,“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”,布于缘边诸郡,助击匈奴、鲜卑。有时各族首

  • 黔首

    吐蕃奴隶社会中属民的称谓之一。在敦煌吐蕃古藏文文书中多有记载,为藏文“果纳”的义译。系对贵族以外的属民或平民,包括奴隶的统称。被视为赞普王族的臣仆,与吐蕃统治者集团成为吐蕃社会中对立的两大阶级。唐末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