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青海塔尔寺西纳七世活佛。崇祯七年(1634),马南王(即马安邦)反叛,夺取西宁城,西纳活佛以兵收回西宁,献给明朝。以功赐灌顶国师僧职,并赐金印、诏书等,同时在西宁城关赐建大牌楼一座以彰其功。
中国少数民族之一。自称“甘”、“更”或“金”。分布于湖南、贵州、广西三省(区)交界地区和湖北西南一带。人口2514014 (1990年)。其分布以贵州黎平、榕江、从江、锦屏、天柱、剑河、镇远、玉屏,湖
唐代吐谷浑王子。可汗※诺曷钵与弘化公主次子,※慕容忠弟。受唐封右武卫大将军、梁汉王。唐永徽三年(652),母弘化公主为其向高宗请婚,获允,帝以宗室女封金明县主妻之。
清代新疆州名。光绪九年(1883)置。治所在今新疆和田县所在地。辖于阗(今新疆于田)、洛甫2县。管领村庄129处及5驿站。隶喀什噶尔道。1913年改为县。人口7.8万余人,其中大多数为维吾尔族,少数为
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。乾隆三十年(1765)置。一等台吉噶尔丹达尔札裔。设1佐领。隶札萨克图汗部札克必拉色钦毕都哩雅诺尔盟。四十六年(1781)世袭。牧地在济尔哈河东岸。东接该盟左翼中旗及右翼后旗,南至
地域名。位于西藏门隅地区南部边界线即概里巴拉山口南。历史上为我国边境民门巴族越冬居住点。其像楔子般嵌入阿萨姆平原。地处西藏、不丹通往印度之要冲。因阿萨姆的博底亚等部落民向北侵占,后以交纳地租、赋税,租
一个男子娶某家长女为妻后,有权再娶其达到婚龄之妹妹们为妻的一种婚俗。此种婚俗系群婚与对偶婚残余,与氏族社会一定集团之间缔结的婚姻协议有关,并残存于阶级社会中。大致有两种基本类型:其一为妻亡,鳏夫有权续
苗族契约。苗族原无文字,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。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。请中人为凭证,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。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。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。
见“尼玛嘉木参”(666页)。
见“广平淀”(13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