蒙古饮食禁忌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,据约翰·普兰诺·迦宾尼《蒙古史》载,如果这样做了,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,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;也不得将酒、乳等饮料倾出器皿,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;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,骨髓在被吸尽之前,不得将骨头丢弃,等等。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,据约翰·普兰诺·迦宾尼《蒙古史》载,如果这样做了,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,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;也不得将酒、乳等饮料倾出器皿,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;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,骨髓在被吸尽之前,不得将骨头丢弃,等等。
旧时布依族、壮族定婚习俗。又称“背八字”。流行于贵州布依族、广西壮族民间。各地做法不一。镇宁扁担山一带布依族,在订婚后举行。是日,男方携带蜡烛1对,鞭炮1串,席菜8碗,猪腿1支,猪肉1块,公、母鸡各1
①(?—1121)金国相。女真完颜部人。景祖※乌古乃孙,世祖※劾里钵兄劾者之长子。为人敦厚多智,善于用人。辽大安十年(1094),穆宗盈歌袭女真部落联盟长后,受命为国相。助盈歌铲除强梗不服者,受命取马
唐代吐谷浑王子。吐谷浑可汗与吐蕃公主所生。高宗龙朔三年(663),吐谷浑国为吐蕃灭亡后,以吐谷浑王子及吐蕃赞普外甥身分备受重用。上元二年(675),向吐蕃赞普献金鼎。武后垂拱三年(687),与努布·芒
见“耶律章奴”(1319页)。
即“大祖大王”(95页)。
见“萧阳阿”(1993页)。
蒙元时期蒙古官名。又译“阔脱臣”、“库特齐”。释义诸书各异:《元朝秘史》释为“家人”、“伴当”;《元史语解》作“跟役”;《元史·兵志二》称“侍上带刀及弓矢者,曰云都赤、阔端赤。”《元史·张珪传》又称:
1773—?清代甘肃拉卜楞寺第二十八任堪布。藏族。祖籍康区,出生于拉卜楞寺吉哇所属之拉德。由嘉木样二世认定为朗·瑞珠嘉措转世灵童,授沙弥戒,以昂拉格西桑布扎西为师。乾隆四十九年(1784),入经院学习
?—1218乃蛮部贵族首领、西辽末代皇帝。又译曲出律、曲书律、古出鲁克。※太阳罕子。宋嘉泰四年(1204),乃蛮部为蒙古部败于纳忽山(今鄂尔河东土拉河西)后,经塔米儿河、兀泷古河(今乌伦古河),至兀鲁
?—735唐代契丹部落联盟首领。又作屈烈、屈刺、据埒、掘埒。出自遥辇氏族。一说为遥辇氏第一代首领洼可汗,又称遥辇可汗。以前,大贺氏族在契丹部落联盟中占统治地位,与军事首领屡有不协。开元十八年(73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