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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定西藏善后章程

清政府管理西藏地方政务的若干规定。乾隆十五年(1750),清朝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后,鉴于乱事起于噶伦等大员权责向无明文规定,以致各自引用私人,朋比为奸,擅权滋事,故授权七世达赖喇嘛,针对噶伦官员职权,改革行政体制,于翌年制定善后章程13条。主要内容为:添设喇嘛噶伦,赏札萨克大喇嘛名号;噶伦官员须于噶厦公所办公;凡具折奏事重务,须请示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办理,钤用达赖喇嘛印信及驻藏大臣关防始行;不得私自补放、调换喋巴和寺院堪布等官;革除治罪官员,原颁敕书一律撤回交部;不得擅出牌票私派乌拉,遇公事由达赖喇嘛发印信,噶伦出票;禁擅取达赖喇嘛仓库存贮物件,按旧例由仓储巴以达赖喇嘛印信办理;达木蒙古归驻藏大臣直接管理;淘汰冗员;禁滥行擅发免差文书,其应发给者须禀明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赏给;前藏增一代本护卫达赖喇嘛;阿里、哈拉乌苏要隘须驻官兵戍守,赏给号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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