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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官泛称。商代设置,其义与“”、“”、“使”相同,为一般收务官。甲骨文中有“我事”(《合集》六○二六),即办理商王室事务之吏;还有“东事”、“南事”、“北事”、“西事”等(见《合集》五六三五、五六四五、九四一正、六○四二正)则为设在各方管理事务之吏。三个“”合称为“三事”(《合集》八二二正)。与西周的“三事”(《令彝》)及“三事大夫”(《诗经·节南山·雨无止》)相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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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太官献丞

    官名,汉置,掌贡物。《汉书·张汤传》:“元帝初即位,诏列侯举茂材,勃举太官献丞陈汤。”注:“苏林曰:献丞,主贡献物也。”按:《张汤传》作“太官献丞”,而《陈汤传》则作“太官献食丞”。官名。为西汉太官令

  • 限外

    官制用语。南朝梁、陈对定员以外的官吏称限外。《隋书·百官上》: “(梁)太学博士八人。又有限外博士员。”《陈书·王通传》: “累迁王府主簿,限外记室参军。”

  • 司鸡下士

    官名。西魏、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鸡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
  • 阿敦侍卫

    官名。又称“上驷侍卫”。清朝内务府上驷院之属官。掌随侍皇帝及骑试御马。乾隆六年(1741)额定二十一人。嘉庆六年 (1801) ,始令兼管堂务,与司官一体办事。阿敦,满语意为牧群。

  • 河台

    清朝河道总督之俗称。清朝对河道总督的别称。见“河道总督”条。

  • 马军司狱

    监狱名。宋置,由侍卫亲军马军司主管,拘禁该司所属犯罪军官与士兵。

  • 审判官

    (1)北洋政府时期,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、推事、推丞等通称审判官。(2)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,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,均掌理审判事务。

  • 同佥通政院事

    官名。元置,为通政院的佐官,见“通政院”。

  • 尚书寺

    秦、汉以寺为官舍通称,故尚书署、尚书台亦称尚书寺。南北朝时为尚书省的别称。秦、汉称官舍为寺,因此尚书署、尚书台也称尚书寺。南北朝时的尚书省也称尚书寺。

  • 副军中郎将

    官名。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末刘备置。《三国志·刘封传》: “益州既定,以封为副军中郎将。”官名,三国蜀置,掌领兵征伐或驻守。《三国志·蜀书·刘封传》:“益州既定,以封为副军中郎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