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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刑按察使司

见“按察司”。


官署名。明置,其官有使、副使、佥事等。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,纠官邪,戢奸暴,平狱讼,雪冤抑,以振扬风纪,澄清吏治。副使、佥事掌分道巡察。其兵备、提学、抚民、巡海、清军、驿传、水利、屯田、招练、监军、备专事置;并分员巡备京畿。清沿明制,使掌振扬风纪,澄清吏治;所到之处,检查囚徒档案,看有无冤屈及不当之处;兼掌全省驿传;三年大比任监试官,大计充考察官,秋审任主稿官。知事掌勘察刑名,司狱掌检察系囚,经历司照磨所掌视藩署。见《明史·职官四·提刑按察使司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》,参看“大计”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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